(2016)辽02刑更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福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18号罪犯王福权,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福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罪犯王福权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大刑二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福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福权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权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