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蒋卫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蒋卫东,茹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卫东,职业不明。被执行人:茹青青,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蒋卫东、茹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516218.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部份处置完毕,申请人已取得分配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院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