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玉兰、刘应虎、刘应龙与李德平、张志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兰,刘应虎,刘应龙,李德平,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苏玉兰,女,汉族,住青海省祁连县。申请执行人:刘应虎,男,汉族,住青海省祁连县。申请执行人:刘应龙,男,汉族,住青海省祁连县被执行人:李德平,男,汉族,住青海省化隆县。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无职业,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玉兰、刘应虎、刘应龙与被执行人李德平、张志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德平、张志刚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张大军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