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春学与张明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学,张明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332号申请人李春学,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张明岐,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春学与被执行人张明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明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春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明岐给付执行款12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明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19日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张明岐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