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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与杭州佳星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彤云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杭州佳星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彤云纺织有限公司,杭州亚星物流有限公司,蒋国飞,鲁爱娟,蒋国兴,姚才娟,杨益民,陈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6号。负责人谢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黄东敏,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佳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副食品生产基地内。法定代表人蒋国飞。被执行人:杭州彤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一村(顺坝围垦)。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被执行人:杭州亚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B107。法定代表人杨益民。被执行人:蒋国飞,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鲁爱娟,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蒋国兴,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姚才娟,女,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杨益民,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亚萍,女,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佳星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彤云纺织有限公司、杭州亚星物流有限公司、蒋国飞、鲁爱娟、蒋国兴、姚才娟、杨益民、陈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10231.88元、执行费人民币28502.00元,合计人民币2638733.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鲁爱娟名下车辆一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且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31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