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甄杰与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杰,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2行初53号原告甄杰,女,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和泰里和泰道。法定代表人杜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建辉,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伯江,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工作人员。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956号。法定代表人贾文雅,该局局长。第三人任涛,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杰诉被告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任涛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甄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甄杰负担。审 判 长 温 杰代理审判员 黄晓璇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铁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