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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赖瑞铮、王利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瑞铮,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赖瑞铮,男,2008年2月5日生,汉族,学生,住石城县横江镇。被执行人王利平,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横江镇。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赖清华申请王利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12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王利平应支付申请人赖清华案款14479.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47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利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