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广侠申请执行崔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侠,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广侠。被执行人崔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960元,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案件受理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明暂无财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