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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义先与被申请人陈刚、滦平龙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北方蓝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隆化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的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义先,陈刚,滦平龙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北方蓝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隆化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126号申请人刘义先。被申请人陈刚。被申请人滦平龙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瓜园村小狼山沟。法定代表人陈海义,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承德北方蓝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南瓦房路东333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隆化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环城景泰世纪城一期30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职务经理。申请人刘义先与被申请人陈刚、滦平龙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北方蓝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隆化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00.00元资产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