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赛凤与赖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78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