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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赛凤与赖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78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