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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卢欢与太古生物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欢,太古生物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301号原告:卢欢,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古生物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民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于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卢欢与被告太古生物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卢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欢负担。审判员  刘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