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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庆娥、覃瀚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庆娥,覃瀚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熊庆娥,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覃瀚苇,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关于熊庆娥与覃瀚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瀚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庆娥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92933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申请执行人熊庆娥与被执行人覃瀚苇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瀚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庆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瀚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庆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黄旗胜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卫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