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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舒采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采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639号罪犯舒采方,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昆铁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采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采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鲍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