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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刚与王连文、杨文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刚,王连文,杨文霞,聊城市迅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944号之一原告:宋刚,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王连文,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行职工,住聊城市。被告:杨文霞,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连文之妻。被告:聊城市迅达投资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东路金鼎商夏8楼811室。原告宋刚诉被告王连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薛 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