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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丹与被执行人张炳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张炳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吴丹,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雁琳,女,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炳熙,男,1964年7月21日生,陕西旬阳县人,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申请执行人吴丹与被执行人张炳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炳熙的工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2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