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狄飞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狄飞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601号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法定代表人:牛勇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迪,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飞宇,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狄飞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鑫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