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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旭洁与刘佰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洁,刘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张旭洁。被执行人刘佰青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8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