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65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群众,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通过小杨(身份不详)介绍认识了欲办理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正式工作的被害人冯某,曹某自称其有能力通过该单位人事处处长赵某为冯某办理正式工作。2012年9月18日,冯某在本市小店区学府街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向曹某银行卡汇款7万元。事后,曹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赵某,其余5万元挥霍。一个月后,赵某将款退还并告知其不能办理,曹某在明知事情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仍将退还的2万元挥霍,同时向冯某隐瞒真相且编造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底,曹某为躲避冯某向其索要钱款遂更换手机号码致冯某无法与其联系。现赃款未追回。另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平阳路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的违法所得7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冯正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荣海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