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保丽诉王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丽,王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财保98号申请人王保丽,女,住舒兰市。被申请人王力军,男,住榆树市。申请人王保丽与被申请人王力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力军驾驶的吉A527**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9月8日9时10分,被申请人王力军驾驶吉A527**号小型轿车沿舒兰市舒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行人王保丽发生交通事故,致王保丽受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力军驾驶的吉A527**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