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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122号原告:齐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国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