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122号原告:齐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国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