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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4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与易某、曾某某、丁某甲、丁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肖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肖某甲,易某,曾某某,丁某甲,丁某乙,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4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法定代表人张娟英,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乙。系肖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肖某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易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法定代理人丁某乙。系丁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曾某。系丁某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法定代理人许某乙。系许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乙。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因与被上诉人易某、曾某某、丁某甲、丁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肖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未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益民代理审判员  于 峰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