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雷生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雷生。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生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云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雷生以给被害人葛某的儿子办理工作事宜为由,在本市杏花岭区新建路桃园二巷路口,骗取被害人葛某10万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王雷生再次骗取被害人葛某19万元。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雷生退还被害人葛某4万元,同年3月1日再次退还3万元。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6年1月,被告人王雷生通过做假证的私刻“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章一枚,并加盖在一份伪造的申报项目为汽车充电母站、电桩维修中心的审批文件上。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王雷生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北路如家快捷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并扣押其私刻“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章一枚及加盖有该章的文件一份、四部手机等物品。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报告,证实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在2016年1月6日9时39分接到葛某报案称2013年10月,其通过廉某认识了王雷生,王雷生以帮葛某的孩子办理工作为由,分别于2013年11月23日收到葛某10万元,2015年8月收到葛某转账19万元,2015年12月15日工作未办成,王雷生失去联系。2016年2月25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6年3月23日8时许,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北路如家快捷酒店将王雷生抓获归案。2、书证。⑴被告人王雷生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雷生的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⑵伪造的海关文件复印件三份,证明王雷生向葛某提供其伪造的太原海关接纳葛某之子苏某为太原海关工作人员的文件。⑶太原海关人事教育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太原海关人事主管部门为人事教育处,该单位招录公务员的唯一方式为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⑷收条,证明2013年11月27日王雷生为廉某出具收条一份,收到廉某10万元。⑸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5年8月18日,葛某通过其户名的工商银行62×××06账户给王雷生户名的工商银行62×××78账户转账19万元⑹葛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王雷生通过其户名的建设银行62×××92账户给葛某户名的建设银行43×××11账户,于2016年1月13日转账4万元,同年3月1日转账3万元。⑺伪造的公章及加盖有该章的审批文件,证明王雷生伪造的“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章一枚及加盖有该章的文件一份。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3月23日,在王雷生的人身及随身物品中搜查出姜洋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各两份、“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章一枚、加盖“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章文件一份、DKmobile手机一部、Fadar手机一部、NUOFEI手机一部、万德利手机一部等,上述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4、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文)字[2016]4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章系伪造;送检的文件上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5、被害人葛某陈述节录,我爱人苏某乙的表姐廉某和王雷生是同学,2013年10月,王雷生和廉某等七人去我们老家旅游,我们招待了他们就认识了。王雷生跟廉某说他手里有两个去国税局工作的名额,廉某将这个消息告诉了我,正好我儿子苏某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没有工作,我觉得这个工作不错就同意了。2013年11月,我带上苏某的毕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照片到太原后,廉某和他爱人开车带着我去了新建路桃园二巷路边接上王雷生,在车上我把苏某的证件复印件和10万元现金给了王雷生,王雷生给我写了一张收条,这张收条是王雷生写给廉某的。王雷生说着10万元是用来给我儿子办工作,给别人的好处费。王雷生的收条写给廉某的意思是,办工作的10万元钱是从廉某手里拿的,廉某再给我写个收条,我和廉某是亲戚就没有让她给我写条子。王雷生说办的工作是去国税局稽查队。给了钱后,我就一直和王雷生联系,他告诉我一直在办着,让我等消息就行。到了2014年年底,王雷生给我打电话说现在有三个单位,分别是海关、国税局和质监局,他问我去哪个单位,我让他往海关给办工作。王雷生说去海关是公务员待遇,还要再给他20万元办事费用,我最后只凑了19万元,王雷生让我把19万元汇到他给我的账号里。2015年8月18日,我在山西永济市银杏街的工商银行内给王雷生转账19万元。我转账后,王雷生让我和一个叫郝某的处长联系,去海关的事是郝某给办理,我给郝某打电话,对方让我等消息。在这之后,我一直和王雷生、郝某保持联系并催问进度。我给王雷生打电话,他说他给郝某打电话再催催,我给郝某打电话,对方说海关关长不在太原,让我等消息就行。郝某还把海关关长电话给了我,我打电话联系,对方称在外地忙了,让我等消息就行。到了2015年10月,我给郝某打电话,对方告诉我手续都已办好,就差关长签字了。过了几天,他怕我不相信,还让王雷生在太原市政府门口给了我一张海关通知单复印件,后来又给了一张海关的红头文件复印件、一张苏某于2015年12月1日去海关上班通知的复印件。我和郝某联系,对方告诉我说最后确定是2015年12月15日左右才能上班,最后也没有接到通知。再联系王雷生和郝某时,发现郝某电话关机,王雷生也不接我电话了。我一共给了王雷生29万元,2016年1月13日,王雷生主动给我打电话说他往我的建设银行卡里回了4万元,中午12点我收到4万元入账短信通知。2016年3月1日中午1点,我收到短信通知说王雷生向我建设银行卡里汇款3万元,我给王雷生打电话,电话关机。第一次给了10万元办工作未果,王雷生只是口头上说过要退钱,后来郝某给我打电话问有太原海关的工作去不去,一共需要30万元,我告诉对方我手里只有19万元,郝某让我把钱汇到王雷生的工商银行账户里。6、证人证言。⑴廉某证言节录,我和王雷生是小学同学。2013年年底,王雷生跟我说他有两个工作指标,一个是国税局,一个是地税局,是公务员编制,问我有没有亲戚朋友的孩子要办工作。我想到我表弟苏某乙的儿子大学毕业没有工作,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苏某乙。苏某乙觉得是个好机会,就在我家和王雷生面谈了一次。当时我在场,王雷生说可以把苏某乙的儿子安排到国税局或地税局上班,2014年3、4月份就可以上班,先期费用要10万元的好处费,其余好处费孩子上班以后再给。王雷生说他有个朋友是领导,他通过他这个朋友给安排工作,但是当时没跟我们说他这个朋友是那个单位的领导,也没说叫什么名字。2013年11月份的一天,王雷生让我通知苏某乙先把10万元好处费给他,我就给苏某乙打电话,苏某乙和他老婆葛某就带着钱来到太原,我领着他俩在新建北路桃园二巷马路边和王雷生见了面,苏某乙和他老婆给了王雷生10万元现金。因为是我介绍的,所以王雷生给我写了一个收条。然后我就把收条给了苏某乙和他老婆。之后苏某乙和他老婆直接跟王雷生联系,我就没再参与。王雷生收了葛某10万元办事费用后,工作没办成,我记得王雷生给了葛某一个不透明的塑料袋,袋内装的什么我不知道,王雷生和葛某也没有说过袋内装着什么东西。⑵苏某乙证言节录,王雷生收了苏某办工作的10万元后,工作没办成,王雷生没有在廉某家当着葛某的面将这笔钱退回。在廉某家王雷生给了一、两盒参茸茶和一盒野山参,当时这些东西用两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王雷生交给我后,我打开看了一下。这些东西王雷生说是他买的,具体花了多少钱不知道,他说他会带上我给苏某办工作的人送这些东西,后来也没送,这些东西在我家里放着。当时我爱人葛某在场,廉某和他爱人在厨房里做饭。⑶王某证言节录,苏某乙是我爱人廉某的表弟。王雷生和廉某是小学同学。我听廉某说苏某乙夫妇给其孩子苏某办工作照王雷生办了,但是具体细节我不知道,我没有问过苏某乙和廉某。7、被告人王雷生供述节录,2013年夏天,我在迎泽区水西门街天瑞商务酒店大厅喝茶时听到一个男的跟其他人说办工作的事情,我就主动问他,他说能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但是需要30万元好处费。那人自称叫宋玉,大约40多岁。我就产生了帮人找工作赚钱的想法,后来我和廉某说我能给人安排工作。2013年冬天,廉某说想给他侄儿子苏某办工作,我说能给他侄儿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一共需要30万元好处费,先给10万元。2013年11月的一天中午,我和廉某及其爱人、苏某的爸爸妈妈一起在南海街见了面,下午在天瑞商务酒店附近,廉某的爱人给了我10万元现金,廉某和苏某的父母都在场,我给廉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我收了这笔钱想去找天瑞商务酒店遇到的那个男的,可是一直找不到,就这样拖了一年。2014年年底,我去敦化坊廉某家里退给她9万元,当时我也没有让廉某给我写收条。退钱时,廉某的爱人和苏某的爸爸妈妈也在场。我日常开销把办工作的钱花了,所以退钱差1万元。因为当时没有退完,还差1万,我想等退完1万元后把我以前写的条子撤回来就行了,就没有让廉某打收条。退钱之后过了大约2个月,因为我买彩票欠了别人的钱,我就直接给葛某打电话骗她说现在有机会能给苏某往海关办工作,需要20万元的好处费。因为之前我欠葛某1万元没有还,葛某就向我工商银行卡里汇了19万元,收到钱之后,我把这笔钱都用来买彩票了。收钱之后我没有找人给苏某办工作。海关文件三份的内容是我自己编的,在河西看到有办证刻章的广告,我和对方联系后伪造了海关的公章,然后再盖在我伪造的海关文件上。我在文件上盖章后就将伪造的公章扔了。葛某汇款后催问我,我告诉他们正在办,还给过他们两个手机号135××××6581和17095284050,告诉葛某尾号581是一个叫郝某的人事厅领导的电话,尾号050是人事厅另一个领导的电话。这都是我瞎编的。这两个手机号都是我的,是我从大南门路边卖号人手里买的,卖手机号的人没有要我的身份证,我也不知道这两个手机号登记的名字。葛某夫妇给这两个号码打电话,我捏着嗓子变声音接电话。因为我将钱都用来买彩票了,没有钱退,就编造了这两个人,让葛某相信我在给她儿子办工作,拖延时间。2016年1月我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在长风街建设银行给葛某建设银行卡里转了4万元,3月初在新建路附近建设银行又转了3万元。2016年前,我在太原南站看到有人在安装充电桩,就想自己也做充电桩,可是我没有资金,就伪造了一份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充电桩项目的申报表,然后盖上我买的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假章,想在太原周边骗一块地,搞充电桩。公章是2016年1月,我在马路边看到一个做假证的小广告,就给对方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政府的公章,他说有。我问他有没有做工程方面的单位公章,他说有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公章。然后我们约在太原普国电子城见面,他给了我一个假公章,我给了他200元。他卖给我一个塑料片(上面有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图案),我又买了一个空白的印章,把塑料片沾上了。审批单是我在河西一个文印店做的,具体位置记不清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雷生关于收到10万元后退还被害人9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雷生主张其退还廉某9万元,在场人包括王雷生共四人,廉某称见到一个不透明塑料袋,不知道里面装着什么,被害人葛某的爱人苏某乙称收到的并非现金,被害人葛某及廉某的爱人王某否认见过退钱,故该辩护意见仅有本人辩解,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雷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雷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6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雷生的犯罪所得22万元,发还被害人葛咏梅。三、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石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