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袁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84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唐健,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蓉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静,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517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孙蓓蓓人民陪审员 李澄贤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