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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屈万财与屈卫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万财,屈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屈万财,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屈卫云,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屈万财申请执行屈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卫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屈万财借款本金193.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及申请执行费218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屈卫云所有的陕KQY3**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该财产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