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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小勇与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期公司、曹新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勇,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期公司,曹新闻,曹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异10号案外人:张梦杰,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刘小勇,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期公司,住所地湖口县付垅乡一甲村,组织机构代码55351038-5。法定代表人曹新闻。被执行人:曹新闻,男,汉族,1958年7月17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湖口县。被执行人:曹璞,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湖口县,系曹新闻之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勇与被执行人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曹新闻、曹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梦杰于2016提月日对被执行人曹新闻银行账户中的96000元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梦杰称,2016年6月2日,案外人从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79)通过网银转账96000元至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另一账户(62×××15),转账时,不慎将该款汇入被执行人曹新闻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15)内,因此要求将该款返还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刘小勇称,不同意将该款给付案外人。被执行人曹新闻称,同意将该款给付张梦杰。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小勇与被执行人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期公司、曹新闻、曹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湖执字第6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其中包括曹新闻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15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日,案外人张梦杰通过网银转账,将96000元转至被执行人曹新闻在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内。2016年6月2日,张梦杰诉至本院,要求曹新闻返还不当得利96000元,2016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6)赣0429民初472号民事判决,要求曹新闻返还不当得利96000元。2016年7月27日,张梦杰以该判决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判断银行账户存款的权属,应该以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为标准,而非该存款的来源。本案中,争议的96000元存款依附于登记在曹新闻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很显然,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人即为曹新闻,曹新闻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的起始时间为该款进账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勇与被执行人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曹新闻、曹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湖执字第615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行为并不违法,何况该执行行为发生在该96000元进账之前。虽然本院作出了(2016)赣0429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但该判决生效的时间在本院依法冻结曹新闻的上述账户之后,且该判决的主文中并未明确将曹新闻的62×××15账户中的96000元存款返还给案外人。因此,案外人张梦杰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梦杰的异议请求。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王仁杰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