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执1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宁夏公司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宁夏公司,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宁夏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崔智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法定代表人陈逢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宁夏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宁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