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海伟与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伟,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636号原告:陈海伟,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作家。委托代理人:方友金,江苏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军、王棋,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海伟与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海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对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海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伟撤回对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海伟负担。审 判 长 任天保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人民陪审员 张大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