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霍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霍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村东山上,利用可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2015年4月27日该赌博场所被元氏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赌博机显示器16台,其中至少11台能够单独进行赌博活动。另查明,被告人霍某于2015年6月25日到元氏县公安局姬村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荆某、韩某、苏某、张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元氏县公安局姬村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合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查扣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利用10台以上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某系投案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故可依法并酌予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霍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霍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小勇人民陪审员 张玉翠人民陪审员 次茹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