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行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赵学宽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学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行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宽,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明晶,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周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承丙,区长。委托代理人马希刚。委托代理人尹圆,律师。上诉人赵学宽因诉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5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赵学宽向原审法院诉称: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唐冶街道办事处)章灵丘一、二、三村原小学位置,合法拥有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原告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原告至今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近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迫使原告尽快搬迁,违法对原告的房屋断水断电,导致原告的房屋无法正常居住。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为强迫原告尽快搬迁对其位于唐冶街道办事处章灵丘一、二、三村原小学位置的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上述房屋恢复供水供电;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唐冶街道办事处章灵丘二村村民,在章灵丘一、二、三村原小学位置居住。被告委托济南市历城区雪山片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雪山片区指挥部)负责雪山片区四村整个安置房项目,配合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同时代表被告与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本项目的相关合同、协议等,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2015年6月27日,章灵丘一、二、三村分别通知国网山东济南历城区供电公司港沟供电所(以下简称港沟供电所),要求其临时停电,并拆除空闲的供电设施。2015年6月27日,雪山片区指挥部向港沟供电所发出停电函,内容为:“雪山片区智慧城项目,根据施工进展,项目已进入渣土清运阶段,为确保施工人员和群众的人身安全,需对章灵一村、章灵二村、章灵三村进行临时停电,请贵单位予以配合。”2015年6月底,章灵丘一、二、三村开始停水停电。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雪山片区指挥部系被告成立的负责雪山片区四村安置房项目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原告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停电函虽系复印件,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并结合该证据的性质及原告的举证能力,能够证明该停电函的真实性。虽然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港沟供电所主张其根据章灵丘三村村委会的通知实施停电,但是在原告提供的视频中,国网山东济南历城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其根据停电函的要求实施断电行为。综合原告提供的视频等证据,可以判断该停电函系在港沟供电所取得,又因港沟供电所系国网山东济南历城区供电公司的派出机构,故可以认定港沟供电所收到过该停电函,该停电函的内容为临时停电。同时港沟供电所亦收到了章灵丘一、二、三村向其发出的,内容为要求临时停电及拆除空闲设施的通知。基于上述事实,不足以证明港沟供电所拆除供电设施及长期未恢复章灵丘三村供电之行为,系基于被告临时停电函作出的。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为强迫其尽快搬迁对其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恢复供水供电的诉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赵学宽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停水停电行为系雪山片区指挥部所为。1、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明港沟供电所停止供电系因接到雪山片区指挥部的停电函。2、原审法院向港沟供电所进行调查时,港沟供电所称停电系因收到村委会要求停电的通知。港沟供电所的答复和相应通知均与实际不符,原审法院不应对此予以采纳。3、雪山片区指挥部向港沟供电所发出停电函,系港沟供电所采取停电措施的唯一和直接原因。(二)被上诉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在得知违法停水停电行为后未做调查和处理,停水停电状态一直持续至今,却对应当承担的责任百般推卸,无视其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说明停水停电系雪山片区指挥部所为,被上诉人不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不纠正该违法行为。综上,原审法院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555号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为强迫上诉人尽快搬迁对其位于唐冶街道办事处章灵丘一、二、三村原小学位置的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对上诉人上述房屋恢复供水供电;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确定的审理重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以停水停电措施强迫上诉人搬迁的行政强制行为;2、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中已经质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以雪山片区指挥部的停电函和相关视频为由,主张被上诉人实施了以停水停电措施强迫其搬迁的行为,但被上诉人所属的雪山片区指挥部向港沟供电所发出停电函,是以确保施工人员和群众人身安全为由,请求港沟供电所配合临时停电,该函告行为应视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不必然导致港沟供电所作出拆除供电设施及长期未恢复章灵丘一、二、三村供电之行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施了以停水停电措施强迫其搬迁的行为,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赵学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学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代理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