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运洲与赖燕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洲,赖燕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洲,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证号码:×××2313。被执行人赖燕媚,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0623。申请执行人陈运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赖燕媚应支付767529元给申请执行人陈运洲,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赖燕媚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并一告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982执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