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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运洲与赖燕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洲,赖燕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洲,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证号码:×××2313。被执行人赖燕媚,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0623。申请执行人陈运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赖燕媚应支付767529元给申请执行人陈运洲,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赖燕媚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并一告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982执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