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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海,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宗,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振龙,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学芳,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学国,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学兵,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振瑞,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振海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到长庆油田公司第七采油厂X作业区X井场盗窃原油。当晚,六人携带塑料管、编织袋、扎绳等工具来到井场,徐宗将其驾驶的背有塑料罐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停放在井场储油罐下,刘学芳将塑料管的一端接在储油罐鹤口处,另一端插入三轮车上的塑料罐内,刘振龙打开储油罐装油泵阀门开始装油,待塑料罐装满后,徐宗驾驶三轮车将原油运至井场北面一弯道处,刘振海、刘振龙等人将罐内原油装入编织袋内,再转至刘振海驾驶的三菱车上。此次盗窃原油30袋,计1.65吨,价值6517.5元。刘振海分给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赃款各70元;分给徐宗赃款170元。后刘振海将所盗原油拉运至宁夏盐池县X镇境内一收油点出售,获赃款3500元。2、距上次作案两三天后,被告人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经电话联系先后两次来到上述井场,采用与上次同样方式盗窃原油共计60袋,计3.3吨,价值13035元。刘振海分给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赃款各120元;分给徐宗赃款320元。后刘振海将所盗原油拉运至盐池县X镇境内一收油点出售,获赃款7000元。3、距上次作案两三天后,被告人刘振海、刘振瑞、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经电话联系来到上述井场,采用与上次同样方式盗窃原油30袋,计1.65吨,价值6517.5元。因油价低,原油被丢弃于一废弃窑洞,后被采油七厂民警队发现收回。4、2015年4月3日晚,被告人刘振海、刘振瑞、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经电话联系来到长庆油田公司第七采油厂X作业区X井场,将携带的电泵、蓄电池和软管连接好,刘振海将塑料管的一端插入储油罐罐口,刘振瑞打开电泵开关,后六人轮换撑袋子装油,并将装好的原油抬放到刘振海驾驶的三菱车上。此次盗窃原油30袋,计1.66吨,价值4065.34元。刘振海分给刘振瑞、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赃款各240元。后刘振海将所盗原油拉运至盐池县X镇境内一收油点出售,获赃款3200元。5、2015年4月8日、11日,被告人刘振海、刘振瑞、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经电话联系先后两次来到上述井场,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共计60袋,计3.32吨,价值8130.68元。刘振海分给刘振瑞、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赃款各400元。后刘振海将所盗原油拉运至盐池县X镇境内一收油点出售,获赃款6400元。综上,被告人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盗窃作案7次,盗窃原油11.58吨,价值38266.02元;被告人刘学兵盗窃作案6次,盗窃原油9.92吨,价值34200.68元;被告人刘振瑞盗窃作案4次,盗窃原油6.63吨,价值18713.22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学国、刘学兵于2016年5月5日主动到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四中队投案,并如实了其伙同他人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振海家属、刘学芳、徐宗、刘振龙、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分别退缴赃款16340元、1870元、1450元、1770元、450元、340元、1520元。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徐某、郭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原油价格通知,含水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抓获经过,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七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共同盗窃国有财产,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振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学国、刘学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刘振海、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振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徐宗、刘振龙、刘学芳、刘学国、刘学兵、刘振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振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被告人徐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学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学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学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振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五征”牌三轮车1辆、蓄电池1个、充电器1个、塑料管1盘,赃款19740元(刘振海退缴15250元、徐宗退缴1130元、刘振龙退缴830元、刘学芳退缴830元、刘学国退缴450元、刘学兵退缴340元、刘振瑞退缴640元)没收上缴国库;下剩4270元,退给环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维贤审 判 员  慕 璠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