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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2016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6〕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醉酒后驾驶苏A×××××轿车从本市栖霞区某某城地面停车场行驶至某某路,被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送检的何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