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刘作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刘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2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杨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作新,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作新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作新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期限为2017年9月6日。案件申请费92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喻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