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卢三平与李文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三平,李文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54号原告:卢三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2918。被告:李文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0939。原告卢三平诉被告李文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卢三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打算另寻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4016元,由原告卢三平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