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丰民初字第26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高辉诉潘金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潘金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丰民初字第26668号原告高辉,男,1988年8月5日出生。被告潘金春,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辉诉被告潘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敬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