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占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441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隆尧县西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0741391-3。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占国,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该联社职工。被告:王占子,男,1951年07月01日出生。原告河北省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占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省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