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1)赖建明与邵惠民、黄亚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明,邵惠民,黄亚琴,建德市沃德置业有限公司,建德市坤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建明,男,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邵惠民,男,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黄亚琴,女,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沃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麻车桥。法定代表人邵丁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德市坤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子胥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邵丁荣,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坤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南路146号、146-1号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坤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乾潭镇建北南路146号、146-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