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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536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张某,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端木永荣人民陪审员 焦 爱 强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