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廖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廖嘉,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福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智、林奕增,均系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嘉,男,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廖嘉。被执行人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廖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廖嘉、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货车2台(粤R×××××、粤R×××××)、商务车1台(粤R×××××)及清城区附城立宝分厂机器和办公用品一批的财产。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述财产尚待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廖嘉、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03执4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植永强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