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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蒋连存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连存,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354号原告:蒋连存,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连存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连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连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