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梵申请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梵,宁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周梵,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宁春梅,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宁春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中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