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金斌与钱圣宝、田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斌,钱圣宝,田金花,钱靖,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206号申请人:杨金斌。被申请人:钱圣宝。被申请人:田金花。被申请人:钱靖。被申请人:邱荣。申请人杨金斌与被申请人钱圣宝、田金花、钱靖、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杨金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钱圣宝、田金花、钱靖、邱荣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当于上述款项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金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圣宝、田金花、钱靖、邱荣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