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执31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方顺化工有限公司、方志达、王丽萍、刘兰、孙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吉林市方顺化工有限公司,方志达,王丽萍,孙芳飞,刘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314号(2016)吉0291执31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64年7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方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志达,经理。被执行人:方志达,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62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孙芳飞,男,1961年6月1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兰,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方顺化工有限公司、方志达、王丽萍、刘兰、孙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方顺化工有限公司、方志达、王丽萍、刘兰、孙芳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将新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