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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异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立英与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沈阳市某某区就业训练中心,沈阳市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异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张某某,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区就业训练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第三人沈阳市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局长。本院依据(2015)皇民三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与沈阳市某某区就业训练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沈阳市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欲将被执行人单位撤销,且被执行人已处于歇业状态,现正进行资产清点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沈阳市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追加上级主管(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应为投资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提供虚假注册资金证明及无偿接收被执行人单位财产,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事由不符合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其追加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追加第三人沈阳市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山审判员 王 吉 珍审判员 计 红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婉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