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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欢诉被告霍玉田、张国玲、王福军、霍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张某某,王某,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90号原告张某。被告霍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被告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张某某、王某、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冰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鑫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