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连英与被上诉人姚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英,姚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连英,女,1957年10月30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红,女,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开原市。上诉人王连英因与被上诉人姚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连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连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王连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刘 飞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