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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生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生,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815号原告孙志生。被告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生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志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