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生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生,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815号原告孙志生。被告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生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志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