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433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民族街**号。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民族街**号。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