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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433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民族街**号。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民族街**号。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