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立与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华东区宜兴分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华东区宜兴分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201号原告:徐立,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华东区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362号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12457466。负责人:王杨。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25层2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771956XR。法定代表人:王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诉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华东区宜兴分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徐立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立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立撤回对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华东区宜兴分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徐立负担。审判员 何利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谈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