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志刚与连云港利伟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刚,连云港利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56号申请人姚志刚。被执行人连云港利伟食品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姚志刚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利伟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处提取了被执行人货款20709.75元,现查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